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招生委员会、卫生局,各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卫生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了做好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附件1)、《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附件2)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的各项工作。
二、高考体检工作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普通高等学校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重要环节之一,各级招生、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提高认识,落实措施,切实抓好。要建立健全体检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高考的体检医院必须是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和卫生局共同商议指定的二级(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各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今年招生体检时间安排在4月1-20日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地级市确定,具体体检地点及有关要求由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确定并公布。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在报名点所在县(市、区)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体检医院进行体检,并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省招生委员会委托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负责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需再次进行复检的考生,由当地招生办指定专人带到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复检,否则复检结论无效。
有关体检工作应注意的问题请参阅《我省普通高考考生体检工作注意的问题》(附件3)。
三、考生体检项目按《广东省普通高考考生体格检查卡》(附件4)内容进行,体检情况实行体检现场输入。各地级市招生办公室、卫生局要做好高考体检的统筹协调工作,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和体检医院负责体检工作的具体实施,要督促和检查体检医院做好体检工作。体检医院要按省招生办公室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输入考生体检卡的各项项目。体检项目录入程序由省招生办公室提供,技术指导及光电阅读器由当地招生办公室提供,录入数据的有关设备由体检医院与当地招生办公室协商解决,录入数据的准确性由体检医院和当地招生办公室共同负责。体检数据录入后,各市招生办公室需对体检数据进行校验,重点检查漏检、漏登项目。对特别异常的体检数据,各市招生办公室应认真进行核对,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四、各地级市招生办公室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要把以考生为本作为做好高考体检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通过各种渠道让考生知晓《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内容,了解体检工作流程和注意事项,做好体检前的准备工作,按时参加体检。要提醒考生在报考志愿时,按照本人的体检结果认真对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参考所要报考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中对身体条件的特殊要求,避开不宜就读的专业。体检结束后,市、县(市、区)招生办应将体检结果及时通知考生,为考生填报志愿提供准确的依据。考生如对体检结果有异议,可通过县(市、区)招生办与体检医院联系安排复检,体检后的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考生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应于接到复检结果后15日内通过当地招生考试机构逐级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再次复检申请,由省招生委员会指定的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果作出最终裁定。
五、各地级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培训体检工作人员,学习有关招生体检文件、工作人员守则,领会文件精神,正确掌握体检标准和方法,做到“三个统一”、“两个不偏”,即统一标准、统一操作、统一填写,不偏宽、不偏严。
六、各地级市招生办公室必须在5月31日前在“普通高考考生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网络版)”上完成“广东省普通高考考生体格检查表”的信息录入。
七、6月16-17日为体检复检时间。复检结果需修正的,请地级市招生办公室于6月25日前报省招生办公室。体检工作结束后,各市应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并将总结材料于6月30日前上报省卫生厅医政处和省招生办公室。
八、各普通高校在新生入学后要严格按照体检标准对新生进行身体复查,并于12月25日前将复查情况报省招生办公室。如发现严重的弄虚作假行为,必须及时上报省招生办公室。
九、体检收费由各地级市卫生部门与招生办公室共同协商,按有关规定执行,特殊专业的体检或复检费用另计。
十、为做好残疾考生录取工作,请各地招生办公室、体检医院做好残疾考生的登记工作,并按《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考残疾考生申报登记和考前指导工作的通知》(粤残联〔2011〕199 号)的要求,报省残疾人联合会。
十一、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招生部门、卫生部门要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做到准确无误,以确保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体检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在体检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考生的考试、录取资格,同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省招生委员会与省卫生厅将联合通报。对严格执行国家招生体检工作有关规定并在体检工作中做出成绩的,给予表扬和奖励。
十二、报考普通高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3 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以及保送生、非通用语种、运动训练及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职教师资单招、残障生单招、高职自主招生的考生体检工作参照以上通知精神执行。
附件:1.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
2.《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
3.我省普通高考考生体检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4.广东省普通高考考生体格检查卡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 广东省卫生厅
二 0 一 二 年 三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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